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 上訴人
- 陳英美
- 上訴人
- 陳劉千鶴
- 被上訴人
- 蔡淑美(即蔡詹水雲之繼承人)
蔡宗坤(即蔡詹水雲之繼承人)
蔡琮譽(即蔡詹水雲之繼承人)
蔡宗訓(即蔡詹水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領取權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44萬7,34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2萬3,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