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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確認領取權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許品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上訴人
陳英美
上訴人
陳劉千鶴
被上訴人
蔡淑美(即蔡詹水雲之繼承人)

      蔡宗坤(即蔡詹水雲之繼承人)

      蔡琮譽(即蔡詹水雲之繼承人)

      蔡宗訓(即蔡詹水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領取權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44萬7,34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2萬3,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38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領取權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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