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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黃信樺

原告
吳學亮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律師
被告
同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而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複代理人
顏伯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姝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正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于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自民國106年6月3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06年10月3日起」。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㈣中關於「106年6月3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6年10月3日」、第四項中關於「自106年6月3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06年10月3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86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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