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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張惠閔

抗告人
即原告
倉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乾和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0號00樓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健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529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29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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