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倉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乾和
-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0號00樓
- 相 對 人
- 即 被 告 李健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529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