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水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濟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31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64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31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