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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專調字第6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61號

抗告人
許芷婕
相對人
丞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詩涵
代理人
李明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0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專調字第61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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