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專調字第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61號
- 抗告人
- 許芷婕
- 相對人
- 丞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詩涵
- 代理人
- 李明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0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