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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專調字第98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98號

聲請人
蔡蕙芯
相對人
黃玠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勞動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22日送達聲請人,於同年7月3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勞動事件法1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專調字第98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工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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