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專調字第9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98號
- 聲請人
- 蔡蕙芯
- 相對人
- 黃玠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勞動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22日送達聲請人,於同年7月3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勞動事件法1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