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63號原 告 韓子榆 鄭立偉 被 告 虹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屘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2 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2 人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請求項目」欄所示;經查本件原告2 人均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退休金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準此,原告2 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許慧禎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採四捨五入) ┌───┬───┬──────────┬──────┬────┬────┬───────┐ │ │ │ │ │財產權 │暫免徵收│ │ │編號 │姓名 │ 請求項目 │訴訟標的價額│ 應徵 │三分之二│ 應徵裁判費 │ │ │ │ │ │裁判費 │後之金額│ │ ├───┼───┼──────────┼──────┼────┼────┼───────┤ │ 1 │鄭立偉│短提繳勞退金8,480元 │ 28,624元 │1,000元 │ 667元 │ 333元 │ │ │ │被扣工資20,144元 │ │ │ │ │ ├───┼───┼──────────┼──────┼────┼────┼───────┤ │ 2 │韓子榆│3日特休工資3,000元 │ 5,990元 │1,000元 │ 667元 │ 333元 │ │ │ │被扣工資2,990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