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6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63號

原告
韓子榆
原告
鄭立偉
被告
虹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屘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2 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2 人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請求項目」欄所示;經查本件原告2 人均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退休金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準此,原告2 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採四捨五入)┌───┬───┬──────────┬──────┬────┬────┬───────┐│││││財產權 │暫免徵收│││編號 │姓名 │ 請求項目 │訴訟標的價額│ 應徵  │三分之二│ 應徵裁判費 ││││││裁判費 │後之金額││├───┼───┼──────────┼──────┼────┼────┼───────┤│ 1  │鄭立偉│短提繳勞退金8,480元 │ 28,624元 │1,000元 │ 667元 │333元 ││││被扣工資20,144元│││││├───┼───┼──────────┼──────┼────┼────┼───────┤│ 2  │韓子榆│3日特休工資3,000元 │ 5,990元  │1,000元 │ 667元 │333元 ││││被扣工資2,990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