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63號
- 原告
- 韓子榆
- 原告
- 鄭立偉
- 被告
- 虹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屘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2 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2 人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請求項目」欄所示;經查本件原告2 人均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退休金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準此,原告2 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採四捨五入)┌───┬───┬──────────┬──────┬────┬────┬───────┐│││││財產權 │暫免徵收│││編號 │姓名 │ 請求項目 │訴訟標的價額│ 應徵 │三分之二│ 應徵裁判費 ││││││裁判費 │後之金額││├───┼───┼──────────┼──────┼────┼────┼───────┤│ 1 │鄭立偉│短提繳勞退金8,480元 │ 28,624元 │1,000元 │ 667元 │333元 ││││被扣工資20,144元│││││├───┼───┼──────────┼──────┼────┼────┼───────┤│ 2 │韓子榆│3日特休工資3,000元 │ 5,990元 │1,000元 │ 667元 │333元 ││││被扣工資2,99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