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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陳宏璋
  •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 上訴人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鄭莉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被 上訴人 鄭莉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萬8,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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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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