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陳宏璋
- 法定代理人黃世杰
- 上訴人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鄭莉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被 上訴人 鄭莉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萬8,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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