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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5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祖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慧嫻因110年度勞訴字第15號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為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柒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5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退休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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