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祖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慧嫻因110年度勞訴字第15號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為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柒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