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 上訴人
- 詹德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芫茂火鍋城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035元(含休息日加班費432,630元、國定假日出勤工資52,200元、特別休假工資13,600元、資遣費41,474元、提繳勞工退休金32,796元、老年給付差額損失66,335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休息日加班費、國定假日出勤工資、特別休假工資、資遣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280元(計算式:9,420元×2/3=6,2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經扣除後,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130元(計算式:10,410元-6,280元=4,1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