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2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265號
- 債權人
- 麗之景園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輝
- 債務人
- 台灣松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中一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就全部請求金額壹拾叁萬柒仟捌佰壹拾叁元之利息均請求自民國109 年8 月9 日起算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本件有部分金額開立發票及請款日期均在該日期之後,為何提前請求計算利息?)
二、本件請求以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之釋明證據?( 所提契約中並無相關記載)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