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2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265號

債權人
麗之景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輝
債務人
台灣松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中一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就全部請求金額壹拾叁萬柒仟捌佰壹拾叁元之利息均請求自民國109 年8 月9 日起算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本件有部分金額開立發票及請款日期均在該日期之後,為何提前請求計算利息?)

二、本件請求以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之釋明證據?( 所提契約中並無相關記載)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