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050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林易新即夢幻娃娃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玖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705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易新即夢│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3.12% │ │ │384,479元 │幻娃娃屋 │08月15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林易新即夢│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5.01% │ │ │413,196元 │幻娃娃屋 │07月24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林易新即夢│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5.01% │ │ │21,744元 │幻娃娃屋 │07月24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易新即夢│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384,479元 │幻娃娃屋 │09月16日起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002│新臺幣 │林易新即夢│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413,196元 │幻娃娃屋 │08月25日起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003│新臺幣 │林易新即夢│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21,744元 │幻娃娃屋 │08月25日起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