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30號聲 請 人 王清彬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330號) ┌─────────────────────────────────────────────┐ │股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33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1│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6091-1 │1 │1000│ │ ├──┼──────────────┼──────────────┼───┼────┼───┤ │0002│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6092-3 │1 │1000│ │ ├──┼──────────────┼──────────────┼───┼────┼───┤ │0003│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6093-5 │1 │1000│ │ ├──┼──────────────┼──────────────┼───┼────┼───┤ │0004│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6094-7 │1 │1000│ │ ├──┼──────────────┼──────────────┼───┼────┼───┤ │0005│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6095-9 │1 │1000│ │ ├──┼──────────────┼──────────────┼───┼────┼───┤ │0006│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6096-0 │1 │1000│ │ ├──┼──────────────┼──────────────┼───┼────┼───┤ │0007│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6097-2 │1 │1000│ │ ├──┼──────────────┼──────────────┼───┼────┼───┤ │0008│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6098-4 │1 │1000│ │ ├──┼──────────────┼──────────────┼───┼────┼───┤ │0009│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6099-6 │1 │1000│ │ ├──┼──────────────┼──────────────┼───┼────┼───┤ │0010│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6100-0 │1 │1000│ │ ├──┼──────────────┼──────────────┼───┼────┼───┤ │0011│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12691-0 │1 │1000│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 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