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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002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0021號

聲請人
周英傑
相對人
國鈞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家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三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 110 年度司票字第10021號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據號碼 │備註 ││ │ │(新 臺 幣)│ │ │ │ │├──┼───────┼───────┼───────┼───────┼─────┼───┤│001 │110 年10月6 日│100,000 元 │110 年10月17日│110 年10月17日│CH6052453 │ │├──┼───────┼───────┼───────┼───────┼─────┼───┤│002 │110 年10月6 日│100,000 元 │110 年10月17日│110 年10月17日│CH6052452 │ │├──┼───────┼───────┼───────┼───────┼─────┼───┤│003 │110 年10月6 日│ 73,568 元 │110 年10月17日│110 年10月17日│CH6052454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0021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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