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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字第17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字第17號

原告
黃典隆
被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陳賢慧
被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13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在案;另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0年8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9、23至24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至41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 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字第17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