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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程耀輝、麥康裕、李增昌、翁健、陳嘉賢、黃男州、魏寶生、尚瑞強、黃錦瑭、利明献、莫兆鴻

  • 當事人
    曾瑞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仲偉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苙家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勝豐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景富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逸君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陳正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1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瑞興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陳仲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湯景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朱逸君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債務人曾瑞興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0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裁定准予免責,並已於民國110 年9 月28日確定在案。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憑。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其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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