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張振芳、程耀輝、麥康裕、李增昌、翁健、陳嘉賢、黃男州、魏寶生、尚瑞強、黃錦瑭、利明献、莫兆鴻
- 當事人曾瑞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仲偉、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苙家、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勝豐、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湯景富、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逸君、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陳正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1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瑞興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陳仲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湯景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朱逸君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債務人曾瑞興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0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裁定准予免責,並已於民國110 年9 月28日確定在案。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憑。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其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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