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319號
- 上訴人
- 李冠呈
- 訴訟代理人
- 吳啟瑞律師
- 被上訴人
- 簡文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19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6,8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簡上字第319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19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6,8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