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林萬洋
- 被上訴人
- 洪梔芯即洪書屏
- 訴訟代理人
- 吳啟孝律師
- 複代理人
- 梅玉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9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219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97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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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