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5號原 告 惡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漢 被 告 旭洋製衣實業 法定代理人 林禹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3,215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