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4號原 告 龍耀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成 被 告 玖樂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景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0,300元。 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