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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5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被告
玖樂文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景堯
被告
柯招如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 萬1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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