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被 告 玖樂文創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景堯 被 告 柯招如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 萬1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