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5號原 告 達陣系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裕 原 告 李榮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劉佳香律師 被 告 蔡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陸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玖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