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5號
- 原告
- 達陣系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國裕
- 原告
- 李榮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高奕驤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佳香律師
- 被告
- 蔡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陸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玖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