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郭熙、台灣康保生物科研股份有限公司、廖耀焜、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蘇慶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44號 上 訴 人 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熙 被 上訴 人 台灣康保生物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耀焜 被 上訴 人 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 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