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5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福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馮兆麟
- 法定代理人
- 新北市○○區○○
- 法定代理人
- 周晉平
- 法定代理人
- 聯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德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8,6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