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黃乃瑩

上訴人
高培勝 (現於法務部○○○○○○○服刑,並寄押於法務部○○○○○○○○○○○)
被上訴人
林世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此裁定於111年1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13頁)。然上訴人逾期而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1份為憑(見本院卷第217至223頁),依前開說明,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6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