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曾魏申妹
- 訴訟代理人
- 曾明章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永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7,8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210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7,8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