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柏鈞
廖紹媛 指定送達地址:臺中市東區公園東路
上列上訴人與幸怡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3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2950號
廖紹媛 指定送達地址:臺中市東區公園東路
上列上訴人與幸怡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3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