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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朱慧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柏鈞

廖紹媛 指定送達地址:臺中市東區公園東路

上列上訴人與幸怡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3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50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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