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43號
- 上訴人
- 李連將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夏榮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3,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3043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3,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