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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60號

110年度救字第2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黃信滿

原告
李靜敏
即聲請人
被告
李榮松
即相對人

楚家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即聲請人)係本於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並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被告(即相對人)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三峽區、新北市淡水區,侵權行為地在台北市北投區、台北市中正區、台北市萬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士林或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及為訴訟救助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60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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