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7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李宇銘

上訴人
洪義恩
被上訴人
雷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筱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7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投資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