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7號
- 上訴人
- 洪義恩
- 被上訴人
- 雷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54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