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周志潔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會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陸佰壹拾參萬捌仟柒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貳仟陸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