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徐玉玲

上訴人
即原告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周志潔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會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陸佰壹拾參萬捌仟柒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貳仟陸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