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維中
- 即原告
- 張京軒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造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148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148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