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張維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維中 張京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造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148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