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 上訴人
- 達陣系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國裕
- 上訴人
- 李榮基
- 被上訴人
- 蔡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達陣系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518 元;上訴人李榮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96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