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 原告
- 吳學亮
- 訴訟代理人
- 許宏宇律師
- 被告
- 同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學而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顏伯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姝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正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于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自民國106年6月3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06年10月3日起」。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㈣中關於「106年6月3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6年10月3日」、第四項中關於「自106年6月3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06年10月3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