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78號
- 原告
- 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熙
- 被告
- 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7行之「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應更正為「自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1年1月28日110年度重訴字第57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7行之「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顯係誤載,更正為「自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