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郭熙、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蘇慶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78號 原 告 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熙 被 告 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7行之「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起」應更正為「自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1年1月28日110年度重訴字第57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7行之「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顯 係誤載,更正為「自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