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邵伯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佩佩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伍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依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73,4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