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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古秋菊

  • 上訴人
    董羿琳(原名:董䕒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4號上 訴 人   董羿琳(原名董䕒媛)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云泰國際有限公司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0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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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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