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4號

上訴人
董羿琳(原名董䕒媛)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云泰國際有限公司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0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