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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7號

聲請人
陳正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司催字第69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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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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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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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明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Y-0000003 │1    │104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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