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7號聲 請 人 陳正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司催字第69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林雅菁 ┌─────────────────────────────────┐ │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備考 │ ├──┼──────────┼───────┼───┼───┼───┤ │0001│明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Y-0000003 │1 │1042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