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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8號

聲請人
郭玉質
聲請人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李青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2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股票,業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69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9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股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691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0001│明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Y-0000002 │1 │7880│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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