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226號
- 抗告人
- 廖雨軒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進寶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本院111年度全字第226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全字第226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進寶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本院111年度全字第226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