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66號
- 原告
- 西園醫療社團法人西園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林澤安
- 訴訟代理人
- 陳曉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正廷律師
- 被告
- 陳妙珍
- 訴訟代理人
- 李柏毅律師
程居威律師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同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91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計算式:2,650元-500元=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