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彭安宏
- 送達代收人
- 許恒輔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博文
- 訴訟代理人
- 苗怡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111年度勞訴字第22號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遺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肆仟伍佰柒拾肆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貳佰壹拾伍元,惟因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駁回其工資等請求上訴,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後,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肆仟肆佰零伍元(計算式:13,215元×1/3=4,4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