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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4416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4 日

聲明異議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陳佳雯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張禎庭律師

上列異議人因與債務人陳佳雯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拍賣條件是否點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前次拍賣均記載依現況點交,然本次拍賣以查無債務人現實使用部分為由不點交,有損債權人及債務人利益,應認為無不點交情事,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此有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明文可查。

三、經查,本院於111年8月5日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進行查封程序,新北市○○區0000地號位於泰山區大科一路301巷2弄95號建物東北方75公尺處之山林地,新北市○○區0000地號位於1128地號土地,距離泰山區大科一路301巷2弄95號建物東方180公尺處之山林地,以上二土地皆無路可達。此有查封筆錄在卷可查。又本院於112年10月25日命二造到院訊問,債務人代理人表示執行地號鄰近產業道路有作物,但作物非債務人栽種,也無法確認土地範圍,此有訊問筆錄在卷可查。是本次拍賣如附表所示之土地部分無路可達,應無從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規定,而鄰近產業道路部分有栽種作物亦非債務人所栽種,均非債務人佔有,故無從將拍賣條件定為依現況點交,據此,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司執字094416號 財產所有人:陳佳雯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泰山區 自強  1128 40494.18 全部 150,000,000元  備考        2 新北市 泰山區 自強  1138 179.81 全部 600,000元  備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4416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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