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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478號

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周靖容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許亞哲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離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所為之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78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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