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6號
- 上訴人
- 周廣福
- 被上訴人
- 格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存孝
- 法定代理人
- 吳榮霖
- 訴訟代理人
- 張厚元律師
黃明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46號
黃明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