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敏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億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智銘
- 法定代理人
- 周寶菊
- 法定代理人
- 鄭智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智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74號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