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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84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一、上原告與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以111年度救字第255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確定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000元(起訴請求96,000,000,000,000元,於111年12月23日具狀請求優先執行給付2,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84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