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調訴字第1號
- 抗告人
- 桃園縣賽鴿協會八德俱樂部
- 法定代理人
- 吳善尹
- 相對人
- 郭信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調解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所為駁回裁定提起抗告,尚未繳納抗告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調訴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調解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所為駁回裁定提起抗告,尚未繳納抗告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