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 上訴人
- 祭祀公業陳合和
- 法定代理人
- 陳郁嫺
- 送達代收人
- 邱姿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玲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19,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19,3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玲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19,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19,3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