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新發
- 即原告
- 楊基文
- 即原告
- 陳振龍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